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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送达公告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送达公告

信息时间: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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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救济途径,亦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2025〕常新行复不字第1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因根据申请人孔伟伟提供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与其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2025〕常新行复不字第1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同意对外公布。


******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常新行复不字第1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4679,户籍地重庆市******。

******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518号高新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永沺,职务:局长。

******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重新处理;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行为违法,责令在法定期限告知该答复;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迪公司)销售的宁夏枸杞不符合标准。该宁夏产品使用的是普通枸杞的执行标准,宁夏枸杞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是GB/T19742,该公司未经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授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利用宁夏枸杞的地理产品的市场优越性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召回、集中整改或销毁,应当从重处罚。希望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公示该公司的召回计划或者公告。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问题予以赔偿、调查回复、给予举报奖励并告知相关文书、查验该公司是否具备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是否通过专业考核培训、查验该公司是否履行生产或经营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进行案源登记,于2025年1月14日对旺迪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因旺迪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常高新市监投终字〔2025〕第2401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案涉产品系旺迪公司生产,该产品为分装,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除强制要求标识的内容外,标注原料产地也是对产品进行说明的一种方式,并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旺迪公司生产的枸杞原料产地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其标示的宁夏枸杞只是对产品产地进行说明的一种方式,且其并未使用宁夏枸杞的地理商标,据此,申请人举报的旺迪公司违法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不字〔2025〕24011号)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相关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救济途径,亦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法院起诉。

******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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